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八次会议公报(第二十六号)

越南国会于2014年11月25日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国会主席阮生雄主持会议。

国会代表在会上发表意见。(图片来源: 维玲 摄)
国会代表在会上发表意见。(图片来源: 维玲 摄)

上午,国会在国会副主席汪周刘的指引下表决通过并讨论一些事宜。

一、国会表决通过《民事案件执行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国会常委会委员、司法委员会主任阮文现所作的关于解答和吸收国会代表对《民事案件执行法》草案的意见的报告。其后,国会表决通过了第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和《民事案件执行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全文。

二、国会就《民事法》(修正案)展开讨论

会上,共有14位国会代表发表意见。讨论的意见围绕以下内容:

——对《民事法》进行基本、全面修改的必要性;澄清《民事法》的适用范围、对象、结构以及基本原则;《民事法》与专门法和越南所缔约的国际条约之间的统一性;对新术语使用进行核查和衡量;

——法人制定和法人分类;有关民事交易无效之后保护第三方的权利的问题;

——有关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问题:澄清务必做所有权登记的各类不动产和财产;澄清家庭、合作社中成员有关财产交易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各类所有形式,所有权的内容,所有关系的主体,有关确立对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时刻;

——有关继承:对继承分割时间,继承诉讼时间进行衡量;对优先支付继承遗产保管费进行调整;

——对有关保护隐私、个人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

——有关合同:对担保贷款,对合同外的损失的赔偿制度,各方在质押、抵押财产中的责任等问题进行细化;对实践中所产生出而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的一些民事合同进行补充;对有关贷款合同(其中对贷款基准利率衡量)、活期贷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进行核查。

下午,国会副主席汪周刘继续指引表决通过《住房法》(修正案)的事项。

国会已听取国会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潘忠理所作的关于解答和吸收国会代表对《住房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的报告。国会表决通过了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住房法》(修正案)全文。

其后,国会在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的指引下,国会表决通过与就若干内容展开讨论一些事宜:

四、表决通过《房地产经营法》(修正案)

国会常委会委员、经济委员会主任阮文饶所作的关于解答和吸收国会代表对《房地产经营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的报告。尔后,国会表决通过了第五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和《房地产经营法》(修正案)全文。

五、国会在会堂对《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展开讨论

会上,共有11位国会代表发表意见。讨论的意见围绕以下内容:

——对以《年度国家预算收支法》代替年度国家预算的决议进行衡量;将本法的名称修改成《国家预算管理法》;进行核查以确保本法与《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之间的统一性;

——明确国家预算收入、开支、透支的范围:建设彩票收入的补充,借款,政府债券的还债;对预算外的金融基金进行严查;对中央和地方预算之间的管理分级作出具体规定;对国家预算决定的权限;澄清收入增额的使用,节省开支的问题;对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超额收入的奖励;国家预算预备;

——国家预算流程和财政预算表:国会应在年度中期和期末会议上对国家预算进行审议和作出确定;中期、长期财政预算计划;按实践结果对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加大执行有关财政预算纪律,实现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为社会对使用国家预算的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国会在会堂举行全体会议。上午,表决通过《投资法》(修正案),《企业法》(修正案),对《国家审计法》(修正案)展开讨论。下午,表决通过《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特别销售税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税务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展开讨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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