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内容

一、《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必要性

东海是太平洋的半封闭海区,其接壤越南、中国、柬埔寨、泰国、马来 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等9个国家。首先,上述9个国家的几亿人都共享东海的切身利益。与此同时,其他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律的规定在不同 的程度上对利用此海区有相关利益。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起,东海上的争议日益加剧。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末,长沙群岛局势发生了威胁本地区和平与稳定 的突然、复杂的事件。

《东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内容

面对着这种动态,东盟于1992年7月22日所通过的《东海宣言》唤起有关各方以和平、自我克制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让局势进一步复杂化,同时建议有关各方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东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东海局势继续恶化,促使1996年7月20日至21日在雅加达召开的东盟第29届外长会议发表联合声明,本联合声明对东海局势表示担忧,并指出东海局势动荡对制定为本地区稳定、加强争议国家之间理解奠定基石的《东海行为准则》提出一个急切要求。

从此,东盟致力于制定《准则》。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1998年12月15日至16日在河内召开时,东盟各国的领导人就制定《准则》达成共识。1999年5月召开的东盟高官会伊始对由菲律宾和越南起草的《准则》草案进行讨论。东盟各国在内部磋商的基础上就东盟《准则》草案取得一致意见,并将之向1999年7月召开的东盟外长会议报告。东盟于1999年9月继续就本《准则》草案进行第二轮讨论。东盟专家深入讨论的问题之一是《准则》的适用范围。东盟于1999年11月继续讨论,并最终达成了《准则》草案,以便与中国进行洽谈。

东盟与中国2000年3月在泰国华欣的非正式洽谈会上启动了对《准则》草案的谈判进程。东盟和中国在2000年4月25日至26日在马来西亚古晋召开的第六届东盟中国高官会上同意成立《准则》起草联合研究工作小组。在该工作小组于2000年5月在吉隆坡举行的首次会议上,双方对《准则》所示的地理区域和不再驻扎的条款等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接着,为了摆脱窘困,东盟一方面继续举行内部会议,另一方面与中国进行磋商。东盟与中国自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内就有关文件进行了洽谈,并在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召开的第八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

二、东盟与中国之间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内容

东盟和中国在2002年《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所达成一致的内容由关于约束东海各方行为的原则的承诺和关于共同探讨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在稍微敏感的领域开展合作项目等承诺的两大部分构成。

(一)东盟与中国关于《宣言》所示原则的承诺

第一,各方重申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5项原则和普世公认的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承诺。

第二,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普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由有关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解决所有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虽然,本《宣言》不指明和平方式是什么具体方式,但是,依据国际法律和《联合国宪章》第33条的规定,解决争议的和平方式是磋商、中介、和解、裁判、国际法庭等。这意味着各方可以随意选择诸多和平方式。最关键的是他们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来解决东海上的有关争议。

第三,各方重申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普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尊重在东海上航行、飞越的自由。这意味着(本地区或者非本地区)任何国家的船舶有权在东海的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海域上和200海里以外的国际海域上自由航行。任何国家的飞机有权在东海的沿海国家专属经济区空域中和国际海域的空域中自由飞越。
第四,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影响到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行动。本《宣言》不详列具体行动,不过,我们可以确定为:促使对黄沙、长沙两大群岛主权的争议复杂化的活动,促使对黄沙、长沙两大群岛主权的争议扩大化的活动及促使影响到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活动。本《宣言》特意强调各方自我克制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不采取居住的行动。

(二)关于寻求建立信任的途径和在稍微敏感领域开展合作项目的承诺

东盟和中国一致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5项原则以及普世公认的其他国际法原则,在互相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各种途径。从具有原则性的承诺出发,东盟和中国达成一致,在寻求和平解决争议的措施的期间,各方承诺通过国防对话,为海上受难者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向有关各方通报军事演习,相互交换意见等措施致力于加强建立相互信任。有关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通报和交换意见。

在寻求全面、长久解决东海争议的措施的期间,各方可在稍微敏感的领域探讨并开展合作项目,比如: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海上搜救,打击跨国犯罪(包括打击毒品走私、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等)。实施之前,各方就其模式、地点和范围取得一致意见。

东盟与中国承诺尊重本《宣言》的规定,并采取与本《宣言》相一致的行动。东盟与中国同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以便迈向达成《准则》的最终目标。各方一致认为制定本《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同时,东盟与中国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示的原则。

三、东盟同中国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

东盟与中国2002年所达成的《宣言》是东盟和中国作出共同努力的结果。那是东盟和中国关于东海问题的首个共同文件。签订此文件是东盟与中国之间对话的一个重要步骤。本《宣言》不是解决东海上的争议,尤其对黄沙、长沙两大群岛的主权争议的工具。然而,严格遵守对本《宣言》的承诺可避免以前在东海上曾经发生过一样的冲突,并维持本地区稳定,有利于整个地区。

届时东盟与中国峰会所发布的联合声明都重申朝着制定《准则》的最终目标而坚定充分落实本《宣言》的决心。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所发表东盟各国、中国的元首以及政府总理关于东盟中国战略伙伴的联合声明将落实本《宣言》作为东盟与中国之间的安全合作上的一个措施。东盟首脑会议2010年在河内所发表的主席声明将2002年《宣言》视为东盟的目前重要措施和机制之一,本《宣言》的地位和作用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东盟地区论坛、东盟国防部长会议、东盟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级会议、《东盟反恐公约》等法律文件完全相同。2010年10月29日在河内召开的第13次中国-东盟峰会重申承诺充分、有效落实本《宣言》,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准则》,进而,为维持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合作作出贡献,同时赞扬《宣言》开展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东盟中国联合工作组召开落实《宣言》第四次高官会在内,强调东盟各国和中国在落实本《宣言》上的磋商、紧密配合的重要性,其中包括重新启动东盟中国《宣言》高官会在内。

2002年《宣言》自东盟各国和中国的政府代表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为了推动充分落实《宣言》的规定,东盟和中国已设立了东盟中国《宣言》高官会和东盟中国落实《宣言》的联合工作组的两个机制。该联合工作组负责将包括制定本《宣言》指导方针在内的与一些不同领域有关的建议向东盟中国高官会汇报。自2005年至今,该联合工作组已经召开了六届会议,其中最近的历届会议有2010年4月在河内召开的第四次会议、2012年12月在昆明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和2011年4月在印尼召开的第六次会议。磋商延长是因为东盟和中国对《指针》中的一项条款存在着分歧,即本《指针》是否涉及东盟目前的实践。东盟各国建议《指针》该肯定此实践,可是中国却认为不需要。

为了克服障碍和推动充分落实《宣言》,东盟对此采取了灵活的措施。东盟和中国2011年7月一致通过本《宣言》指导方针。本指针由3段的开头部分和指导落实《宣言》所示的可能开展的共同合作活动、措施、和项目等8个具体条款的正文部分构成的:(一)落实《宣言》应根据《宣言》条款,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二)《宣言》各方将根据《宣言》精神,继续推动对话和磋商; (三)开展《宣言》所示的活动或项目应明确确定; (四)参与活动或项目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五)最初开展的活动应是建立信任措施; (六)应在有关各方认同的基础上决定实施具体合作项目或活动,并迈向最终制订《准则》;(七)在开展《宣言》框架下达成协议的合作项目或活动时,如有需要,将请专家和名人为有关项目提供协助;(八)每年向东盟-中国外长会报告合作活动或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东盟和中国对本《宣言》指针取得一致是东盟与中国之间的关系进步。这个进步希望为维持东海和平、稳定作出贡献,为东盟和中国今后开展、制定和达成《准则》创造重要的前提。(完)(文/ 章青)

(来源:越南国家边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