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联合国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8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与会。会议通过了四项海洋法公约,为调整海洋和大洋相关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960年召开了第二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以解决第一次会议存在的问题,但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
1973年,联合国在美国纽约召开了来自150个国家和多个国际组织参加的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讨论制定一项更全面的海洋法公约。经过9年和11轮谈判,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文本获得一致通过,并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开放签署。1994年11月16日,UNCLOS正式生效,标志着当代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迄今为止,UNCLOS已有168个成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7个部分、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其中附有100多个条款和4项决议,就各海域的法律制度,各国在利用、开发和管理海洋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框架。《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海域的范围和法律制度,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争端解决机制;关于资源保护、海洋环保的规定;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UNCLOS被评价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的,仅次于《联合国宪章》,为调整海上所有活动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UNCLOS的全面性体现在全球妥协中,考虑了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利益,无论是海洋国家还是内陆国家。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副秘书长米格尔·塞尔帕·苏亚雷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纪念典礼上说发言时认为,《公约》的长期成功归功于妥协精神,其中,各国主要在共识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运作。
UNCLOS是各国解决海洋和大洋争端和分歧的重要工具,有助于维护海上法律秩序。40年来,即使是未批准UNCLOS的国家也援引《公约》作为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UNCLOS的一个特点是其“整批”性质,即一旦签署《公约》,各国就不能选择加入哪些部分,而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这有助于确保对所有海洋和大洋上活动的一个全面法律框架的完整性。
据国家边防委员会,越南很早就积极参与了UNCLOS的制定进程。1994年6月23日,越南成为第63个批准UNCLOS的国家。越南国会当时的决议明确重申,通过批准UNCLOS,越南昭示了与国际社会一道建设一个公平的法律秩序,鼓励海上发展与合作的决心。
越南遵守和实施《公约》的过程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越南已将UNCLOS的规定纳入国家法律文件体系。2012年,越南颁布了大部分内容与UNCLOS兼容的《越南海洋法》。越南与邻国之间的海洋划界协定是按照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执行的,符合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打击侵犯越南在东海上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中,越南一贯明确表明坚决、坚持牢牢捍卫越南在东海上的主权、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观点;强调严格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包括UNCLOS以及有关海上问题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希望与各方在包括UNCLOS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和平解决分歧。
2021年,越南在联合国参加发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友小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2次缔约国会议主席瓦内萨·弗雷泽大使重申,由来自所有地区组的115个成员组成的小组将为各国就海洋和大洋问题交换意见创造一个开放而友好的平台。作为创始成员之一,越南继续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工作,其中包括海洋和大洋问题中表现出主动和负责任的精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