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铁路法》(修正案)发表意见。
越南建设部副部长阮名辉表示,本着创新立法思维精神,《铁路法》(修正案)仅在国会授权下规定原则性问题。该法案共8章70条,与2017年《铁路法》相比减少了2章17条。其中,省略了20%的行政审批事项和33%的经营条件。
对于一些具体内容,在铁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方面,法案增加了最大限度调动地方和其他经济成分资源参与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修改补充项目投资主体责任的规定。
在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开发方面,该法案补充有关越南铁路系统分类的规定,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此外,修改补充由国家投资的铁路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机构的规定。
国会科技和环境委员会主任黎光辉表示,关于铁路建设投资(第20条)的规定,建议明确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彻底审查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可行性,特别是对于大型项目或使用新技术的项目。
同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检查监督机制,以确保投资项目的效率和统一性;明确国家机构对铁路基础设施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企业不遵守安全、维修、升级规定的处理措施。补充项目质量和状况相关信息披露机制的规定,确保相关方的透明度和责任等。
国会常委会委员经过讨论对全面修改《铁路法》的必要性达成共识。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议上表示,此次法案的修改重点是推出突破性政策,加强简政放权,提高地方在铁路管理的权力;确保与现行法律体系(包括《土地法》、《规划法》和《公共投资法》)保持一致,避免冲突和重叠。
国会主席要求单独设立有关资源、技术和人力资源培训的优先机制,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广以交通为导向的城市模式,建立机制,有效开发土地基金,发展智慧和可持续的城市地区,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起草机构应仔细核查法规规定,明确界定国会和政府的权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