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已经开始参与一些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国际协定。然而,除了2018-2024阶段越南北中部减排协定(ERPA)已经在越南与世界银行(WB)之间签署并成功实施之外,其他协定目前只停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与许多其他拥有森林的地区一样,实际上在宣光省,参与REDD+森林碳市场的准备度目前并不高。因为直到现在,还没有相关权威机构批准进行森林碳交易,森林碳信用也还未得到认可;尚未找到购买森林碳的合作伙伴,也没有在REDD+森林碳交易方面的经验,同时国内碳市场也尚未形成。
2023年5月19日,宣光省已发出文件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征求意见,以指导、支持和定向协助地方按照规定处理有关外国公司向宣光省林业企业和省森林保护管理委员会提出的购买REDD+森林碳合作提案。
回应这份文件,林业局表示,森林吸收和储存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防止森林流失和退化、可持续森林管理和绿色增长等服务是林业法第61条第3款规定的五种森林环境服务之一。然而,在政府2018年11月16日有关林业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第156号法令(156/2018/NĐ-CP)中尚未明确规定这一新型环境服务。
据越共中央可持续林业发展计划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范宏量的说法,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正在协商并向政府提出修改、补充上述法令。据此,将会规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森林碳信用转让的条款。希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够充分完善法律框架,以便在2027年之前全面参与碳市场。
专家们指出,国际碳市场目前非常多样化,其中包括森林碳市场。然而,根据《巴黎协定》关于全球碳交易的国际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不够明确和完备。自愿市场、双边协议市场和多边市场正在逐渐形成和发展。
目前,资源与环境部正在制定政府关于减轻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臭氧层的法令草案。该草案提出了到2025年底和从2026年到203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目标和路线图。在此期间,从现在到2025年底,不会对企业施加减排压力;从2026年到2030年将实施按计划减轻排放的措施。
因此,国内碳市场在从现在到2025年底还无法运作。实际上,迄今为止,许多地方尚未实施有关森林环境服务的试点项目,尤其是针对森林吸收和储存碳的环境服务的付费试点项目。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尚未就试点付费森林碳吸收与储存服务、减少因限制毁林和森林退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森林可持续管理、绿色增长等方面出台具体规定和指示,因此,尽管各地森林碳汇潜力巨大,但未有法律依据和条件来开发潜力。
2013年6月3日,越共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颁发了关于主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保护与管理资源的第24号决议(24-NQ/TW)明确指出,以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基础,推进适合越南国情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发展国内碳信用交易市场,并参与全球碳市场。
2020年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关于信用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新规定,也是首次将组织与发展碳市场视为经济工具,促进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有助于实现越南在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政府于2022年1月7日颁布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臭氧层保护的第06号决议(06/2022/ND-CP)也有多项与森林碳转移相关的规定。尽管法律文件,特别是第06号决议中已经提到了森林碳含量,但森林碳信用转让问题仍然缺乏可敦促贸易谈判进程的具体规定。
为了克服这一缺陷,需要迅速“弥合”法律框架的空白,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制度和政策提出适当、一致的修改和补充。政府需要尽快出台新的规定,则成农业与农村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对森林碳储量进行调查和评估;进行森林碳分区并创建国家森林碳图,确定减少森林碳排放的领域和森林碳信用业务的领域;在年度国家森林状况报告中补充森林碳储量目标。
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制定法规,颁布建立森林碳信用投资和商业项目的流程和手续,确保其符合国际森林碳标准;独立组织的项目核查和碳信用额核查规定,信用发行,建立森林碳融资机制和适合项目类型的利益分享机制。这些是具体的准备步骤,确保充分的能力和法律环境,以便越南能够按照既定路线图尽快实施森林碳信用业务等。
第06号决议具体规定了国内碳市场的发展路线图和实施时间。到2025年,建立并试点运行碳信用交易所。2027年底前,制定碳信用管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碳信用交换活动规定;制定碳信用额交易所的运行规定。至2028年正式将碳信用交易所投入运行。同时,规定国内碳信用与地区和世界碳市场的对接和交换活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