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决定对第2606号决定中第一条中有关获得援助名额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具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在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工作)确诊新冠肺炎病例,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人员每人可获得上限为300万越盾的援助。
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医疗隔离观察的第一代密切接触者,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人可获得上限为150万越盾的援助。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医疗隔离观察的第一代密切接触者,家境困难、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编制人员每人可获得上限为150万越盾的援助。
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医疗隔离观察而被迫停职或在隔离区居住的劳动者每人可获得上限为50万越盾的援助,涉及家境困难、孕妇或哺乳0~6岁儿童的看护人等对象。
根据第3022号决定规定,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工作的人员,从2021年4月27日起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的劳动者可获得500万越盾的援助。
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工作的人员,自2021年8月1日起从南部地区各省市返乡,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规定进行隔离,家境困难的劳动者可获得当地省市劳动联合会提供上限为50万越盾的援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