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决议由包括越南在内的岛国瓦努阿图倡导的18个国家组成的小组推动。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作为联大副主席主持讨论会并通过了这项决议。
记者就这一重要事件采访了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
对于该决议的主要内容和意义,邓黄江大使表示,通过这项决议,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院澄清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两个问题。其一,确定各国根据国际法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享有的义务。
其二,国际法院还将阐明,面对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那些因其行为而对气候系统和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实际上,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然而,这些协议中的很多条款并不够具体,导致各国在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方面的成效并不如所愿。气候变化变得越来越复杂。许多共同的国际目标很难实现。
因此,如果国际法院提出的咨询意见能明确各国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国际社会未来将有更多的依据来采取更有力、更严厉的措施,以便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帮助各国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鉴于这些重要的内涵和意义,这可能是国际法院提供的最重要且影响最深远的咨询意见之一。
邓黄江大使就上述决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得到通过的意义表示,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直接关系到许多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方向和水平。解决好应对气候变化和确保经济增长的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各国的未来和许多重点领域的发展能力。
国际法院关于各国的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将对许多国家,尤其是排放大国、碳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和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该决议获得193个联合国会员国的一致通过,其中共同提案国多达132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一,这表明气候变化的巨大后果,同时突显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
其二,这种紧迫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获得各国的大力支持。
其三,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凸显了多边解决方案、国际法至上原则、重视国家间协商对话等方面的优点。
凭借该成果,该决议的通过表明国际社会愿意共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邓黄江大使就越南的参与度表示,越南从一开始就积极同岛国瓦努阿图推动该倡议。越南是核心国家小组的最初5个成员之一。自加入核心小组以来,越南通过近50次核心小组会议和与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三轮正式磋商,积极推动决议草案的制定进程。
越南提出的许多意见,其中“责任共同但差异化”的原则被纳入了该决议。越南提出的意见使得该决议的内容更加全面、均衡,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越南还积极主持各场磋商,推动各国支持该决议,为该决议顺利通过作出了贡献。
对于该决议的意义,邓黄江大使表示,越南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海平面上升问题。越南党和国家出台了许多全面的政策,旨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包括共同参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此背景下,越南积极参加制定该决议的核心小组,有助于阐明越南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和积极努力,包括2050年实现清零排放的目标,发挥越南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和论坛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争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资源。
从长远来看,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有助于增加更强有力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和资源,既有利于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又有助于支持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从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
参与该决议制定工作也有力地肯定了越南的立场,即需要在重视多边合作、多边机构作用,特别是在尊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必须采用全球性方式解决全球性的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