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补充《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的国家主席令

《关于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包括两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对现行宪法的5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包括第9条、第10条、第84条第1款、第110条和第111条);第二条规定了该决议的生效时间、县级行政单位终止运作的安排以及过渡条款。本决议自通过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新闻发布会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新闻发布会场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6月16日下午,国家主席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颁布越南第十五届国会和国会常委会通过的国会《关于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和《人口法令》第十条修改补充法令的决议的国家主席令。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黄青松,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阮氏秋河,国家主席办公厅副主任范清河,内务部副部长张海龙,卫生部副部长阮氏莲香,国会办公厅副主任阮文显主持新闻发布会。

《关于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若干条款的决议》包括两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对现行宪法的5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包括第9条、第10条、第84条第1款、第110条和第111条);第二条规定了该决议的生效时间、县级行政单位终止运作的安排以及过渡条款。本决议自通过之日(2025年6月16日)起生效。 决议明确规定:越南祖国阵线是政治联盟组织,是各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阶级、社会阶层、民族、宗教、定居国外的越南人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的自愿联合体。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政治社会组织,代表和保护组织成员、会员合法、正当的权益;在越南祖国阵线中与阵线的其他成员组织相互配合、统一行动。

根据决议,越南的行政单位划分为两级:省和中央直辖市及其以下的行政单位,具体由法律规定;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由国会设立。

地方政府将在上述行政单位设立,由国会依据农村、城市、海岛等特点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特别行政-经济单位的地方政府由国会另行规定。

决议明确指出: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撤销县级行政单位。

《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共7章54条,并自通过之日起(2025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该法体现了革新思维,旨在实现现代化地方治理、促进发展、消除瓶颈、疏通资源,满足各地方乃至全国在新纪元实现快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国会通过该法律更具有历史意义,为越南首次实施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行政单位划分及其地方政府组织问题,法案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省级和乡级),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任务、权限和机构体系;为特区地方政府模式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同时,政府已对有关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原则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确保组织结构精简高效、权责明晰、贴近人民、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彻底贯彻“地方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和责任自负精神。

在权力划分原则的基础上,法案对两级地方政府(省级和乡级)的任务和权限进行了全面重构,确保各级任务和权限划分清晰、不重复、不交叉,符合现代地方治理模式。同时,为各行业法律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省级和乡级政府在专业领域的具体任务与权限奠定法律基础。

从三级地方政府向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转变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改革。为确保转换过程中的连续性、顺畅性和稳定性,草案已就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政处理流程及运作机制等可能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制定《人口法令》第十条修改补充的法令为进一步制度化党关于人口工作的主张、路线和政策;规范每一对夫妇和个人在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人口工作中平等对待男女,致力于维持全国人口更替水平稳定,缩小地区间、主体间生育水平差距。

该法令自2025年6月3日起生效。(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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