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越南国会已表决通过了《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出席会议的全部445名国会代表已投赞成票。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共5章27条,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规定了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地位、职能、适用对象、形式、领域、国际合作、力量建设与部署、资源保障、相关制度政策,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个人的职责分工。
据该法,越南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队,承担着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职责,按照党和国家的主张实现越南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合作与发展,推进对外关系多元化、多边化的的外交政策。
该法也严格禁止任何人利用或滥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侵犯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贿赂、引诱、胁迫或强迫参与维和行动人员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此前,国防、安全与对外事务委员会主任黎晋至在作法案意见采纳、说明和梳理报告中表示,2012年11月,越共中央政治局已通过越南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总体方案,其中包括考虑派遣文职人员参加维和行动。目前,中国、日本、英国、美国、孟加拉国、德国等国均已派遣政府文职人员担任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办公室主任、外勤支持主管等职务。因此,草案将文职人员纳入适用对象,以作为越南今后部署力量的法律依据,满足现实需要。
关于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人员的遴选标准,黎晋至主任表示,参与对象包括武装力量、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必须满足各主管部委、行业制定的标准与条件。相关标准将由各部委、省级人民委员会另行规定和指导。
今天下午,国会代表还就《服刑人员移交法(草案)》进行了讨论。
巴地-头顿省代表阮心雄在发言中指出,关于“仅在外国人完成民事义务后才可被移交”的规定,建议应设立灵活机制,如允许延期或授权执行义务给接受国,尤其是在服刑人员无资产或在越南无担保人的情况下。此举不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还可减轻监狱系统压力,并符合国际人道主义原则。
此外,一些代表还就服刑人员移交中的其他费用承担问题发表了意见。
公安部长梁三光回应指出,该法案已规定,服刑人员本人,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可自愿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活、交通及其他相关费用,依法进行移交。
梁三光部长表示,贯彻立法工作改革方向,目前草案仅对该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将由政府在后续颁布的指导性法令中细化说明。
关于刑罚转换原则,梁三光部长指出,《2007年司法协助法》中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操作困难。因此,《服刑人员移交法》草案第23条对此作出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补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