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第48次会议: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限与责任

8月12日下午,在越南国会副主席陈光方的主持下,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的说明、意见采纳及梳理工作提出意见。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在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并贯彻加强监督工作中分工与分级的方针,法律草案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若干监督活动作出了修改和补充。

据此,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专项监督规定进行修改,要按照国会和人民议会不再直接组织专项监督代表团方向进行。每年由国会决定选择监督专题,并指示国会常务委员会或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协助国会组织展开落实,监督结果将提交国会审议、讨论并通过专项监督决议。

国会主席陈青敏认为,这是将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的重要一步。国会主席陈青敏指出,应当强调监督的目标是推动完善法律政策,保障纪律和秩序,提高国家机关的运作效率。

国会主席陈青敏强调,要明确划分国会与人民议会的监督权限;省级人民议会与乡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权限;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之间的分工与分级;以及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之间的分工与分级。在此过程中要确保既强化优势又指出不足的监督原则;监督应本着不为各部委、地方添难的精神开展。

国会副主席陈光方在总结发言中建议,在调整范围和修改范围方面,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将监督活动改革的观点制度化,并与立法改革相结合,加强权力下放,研究补充必要的规定,以提升监督活动的效力与效果。要仔细审视国会与人民议会监督的概念,确保内涵清晰、性质与目标统一,并妥善处理目标与原则之间的关系。

国会副主席陈光方建议,在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民愿与监督委员会完善意见采纳与说明报告,并制定方向,提交专职代表讨论。在此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颁布法》的规定,征求所有相关机关的意见。(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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