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2025/NĐ-CP号议定将金条生产活动纳入调整范围。金条被定义为由获国家银行许可的企业或商业银行压制成块并具有标识的产品。议定将“信贷机构”一词改为“商业银行”,以符合《信贷机构法》。金条生产成为有条件的准入行业,须取得国家银行许可。
该议定还规定,单日交易金额从2000万越盾起的黄金买卖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以提高透明度。生产黄金首饰、工艺品的企业在向商业银行出售黄金原料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保存数据,并与国家银行共享信息。
该议定同时新增第11a条,规定金条生产许可条件。企业须具备金条买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少于1万亿越盾,遵守法律,并制定内部生产流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须达到50万亿越盾。
上述条件旨在确保金条生产组织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经验,并依法合规。
此外,获准生产、经营、买卖金条的组织只能生产、经营该议定规定的金条品种,必须遵守会计制度和发票凭证规定。生产金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必须公布产品标准,对质量、保修负责,保存并向国家银行提供数据。
经营金条的企业和信贷机构必须公开挂牌价格,不得通过代理销售,确保安全,制定交易流程,保存金条交易数据并与国家银行共享信息。(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