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定适用于国际金融中心成员、投资者,以及越南国际金融中心活动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
该议定规定,胡志明市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向开展投资项目的国际金融中心成员交付土地、出租土地、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以及调整土地使用年限。
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土地管理机关负责首次向国际金融中心成员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胡志明市和岘港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土地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及财政机关,有责任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交付、土地租赁、批准变更土地使用目的、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调整土地使用年限相关手续,以及颁发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土地管理机关负责在实地向国际金融中心成员交付土地。
关于投资项目的环境登记,该议定第4条明确规定,国际金融中心成员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之前,必须为投资项目进行环境登记;依法免予环境登记的投资项目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