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下午,越南政府副总理陈红河在政府驻地主持召开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会议,与各部委、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讨论了指导实施国会第254/2025/QH15号决议(关于化解《土地法》组织实施中部分困难与障碍的若干机制和政策)的议定草案。
议定草案中的一些突出内容包括根据第254/2025/QH15号决议土地使用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者”的认定方式(家庭户、群体、夫妻、居民社区、被交付管理的组织等均计为一个土地使用者);仅对已达成超过75%面积和超过75%土地使用者协议的项目适用土地收回机制,以确保执行中的统一性。
草案具体化了2024年《土地法》规定的9种适用土地价格表的情形;8种同时适用土地价格表和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的情形,以取代此前仅适用具体地价的做法;补充了新的情形(涉及使用土地的项目的招标、确定用于支付BT合同的地资源价值)。
关于补偿、安置与土地管理方面的新要点,在2014年7月1日之前依法稳定使用土地的家庭户、个人将获得补偿,无需考虑规划因素。规定还明确了在收回通知发布后的合法转让权利,但购买者仅享有与出售者相应的补偿待遇,以防止利用安置政策谋利。
陈红河副总理在会议上发表总结讲话时强调,议定必须紧扣第254/2025/QH15号决议内容,该议定仅具指导实施功能,不得扩大权限;内容需清晰、透明,在国会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已达成共识的政策再行修改的做法是不妥的,避免由一个错误引发新的错误,或使政策更加复杂、难以执行。
对于已达成共识的政策再行修改的做法是不妥的,避免由一个错误引发新的错误,或使政策更加复杂、难以执行。
关于土地定价,陈红河副总理要求审慎适用土地价格表和调整系数。在尚未具备充分市场数据、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土地价格表时,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法》规定,采用具体土地定价方法。在未有符合市场的土地价格表且缺乏完整数据库的情况下确定调整系数,是缺乏依据且无法保证科学基础的。
对于大规模项目、条件特殊的土地、尚未投资基础设施或缺乏可比数据的情况,陈红河一致认为必须确定具体地价,不能仅依赖土地价格表乘以系数;仅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比较法。定价方法的选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国际惯例认可的方法,结合每块土地的具体条件,确保客观、透明和符合实际。
陈红河副总理强调,必须厘清政府管理的土地资源的依法管理、使用机制。他指出,土地交付、土地租赁必须完全遵守《土地法》关于拍卖、招标的规定,不能随意对不同类型土地采用不同的做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