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要点是,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全球经纪枢纽(global broker)直接下达交易指令,而无需在越南本土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这一要求源自富时罗素及其他国际机构,旨在使此前已与全球经纪枢纽合作的投资者,无需再与越南本土证券公司签署额外合同,从而减少大型基金参与交易所需的时间、流程和手续。
在采用上述模式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仍需申请证券交易代码并开立证券托管账户。在证券存管与清算总公司(VSDC)与结算银行完成对托管会员的资金和证券结算后,相关资产将划拨至投资者账户。上述流程将有助于境外投资者更加便利地参与越南证券市场,其运作方式与部分国际市场的现行模式相似。
第二,新通告不再要求在境外机构未支付非预筹资金(NPF)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披露。若相关机构违反义务,证券公司仅需在当日向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SSC)、证券登记结算公司(VSDC)以及越南证券交易所(VNX)报告。
然而,一旦发生支付义务违规,外国投资者将被暂停进行非预筹资金交易。首次违规的,连续暂停交易7天;若在连续30日内发生违规且其中有3天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将被暂停交易180天。
第三,新通告不再限制可进行非预筹资金交易的股票代码。
新通告同时补充规定,在已与其他证券公司就过户事宜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接受相关股票的非公开配售指令。这部分股票将划转至其他证券公司的自营账户,并允许其进行卖出操作。
第四,新通告补充规定,外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开立两个交易账户,其中一个用于自营交易活动,另一个用于客户交易管理业务。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第08/2026号通告共包括16条条款,其中15条为修订、补充条款,1条为施行条款。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表示,新规定有助于提升证券领域国家管理效能,确保交易和支付活动安全、稳定、顺畅进行,并有效防范风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