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5日至8日在河内举行。会议通过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规定,取代2006年8月28日颁布的第15-QĐ/TW号规定。新规定鼓励党员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越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就以下观点达成了共识: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支持党员参与私营经济活动,保护党员合法经济活动,同时严格监管掌握支配权和从中获取利益的主体。
新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条件必须与其法律地位、职责相适应,同时加强对利益冲突风险的管控,防止权力、信息或公共资产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优势。
所有扶持政策都必须以公开、透明、平等为标准,不得因企业负责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而区别对待。
从“允许”转向“鼓励、创造条件”,支持党员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思维转变。
这一转变旨在解放和畅通资源,将党员的先锋模范精神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助推非国有经济发展。
鼓励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就是为完成并超额完成各项既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注入新的动力。
“允许”和 “鼓励”党员从事营利活动,两者存在诸多区别。
“允许”思维的本质是被动的。经营是公民的权利,而党员仅被视为“有条件地扩大参与范围”的对象。相比之下,“鼓励”思维的本质是主动和创造,将通过正当途径开展经营活动和创造财富视为爱国行动,也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责任。
在“允许”的思维下,当事人往往心存顾虑、谨慎行事,党员一边经营,一边担心自己的身份和动机受到质疑。而“鼓励”的思维则使党员能够安心、自信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敢想敢做,并为自己创造经济价值、为国家作出贡献而感到自豪。
在“允许”的思维下,活动空间局限于规模较小的“私营经济”,且受到诸多规模限制条件的约束。而在“鼓励”的思维下,活动空间则拓展至各种形式的合法投资经营活动。
在“允许”的思维下,评价标准偏重形式,主要依据资产规模或具有行政性质的档案、报告进行评估。而在“鼓励”的思维下,评价更加注重实际成效,以创造的价值为衡量标准,包括生产率、技术创新、纳税义务履行、社会福利和劳动安全等。
在“允许”的思维下,管理方式趋于行政化,集中审查党员“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而在“鼓励”的思维下,管理方式则注重实质性监管,以防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新规定,有助于消除无形壁垒,吸引优秀人才。每一名从事经营活动的党员都是“经济战线上的战士”。这将增强党的吸引力,吸纳优秀企业家、杰出知识分子和高技能产业工人加入党组织。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应当具备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率、打造越南品牌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走在前列的能力。党员从事营利活动,不仅是为了养家糊口,更应肩负起增强国家经济内生实力的使命。
然而,我们必须正确理解“鼓励”一词。鼓励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鼓励”必须与透明、廉政的监管机制相结合。新规定明确区分“合法投资经营活动”与“利用职务、信息、公共资产谋取私利”等行为。
对于现任干部、公务员以及高级领导干部,其经济活动仍将受到极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公私界限混淆。对于非公共部门党员,则最大限度地为其创业和经营管理活动松绑。
从“允许”到“鼓励”的措辞变化并非只是对一份行政文件的修改,而是一次深刻的思想解放。
通过正当途径创造财富是一种积极价值,因为具备经营能力的党员不仅能够实现自身财富增长,还能创造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直接为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这是新时代提出的要求:解放、畅通并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投入经济发展。若仅仅停留在“允许”的层面,就可能在无形中制约党员队伍中蕴藏的巨大智力资源和经济潜力。
目前,我们已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风险治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范转变。同时,进一步明确党员履职活动的范围和权限,使其与法律规定的身份和职责相适应,防范利益冲突。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意味着其共产党员的本质必然发生改变。然而,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自我修养意识的情况下,党员的政治定力在实践中确实可能面临风险和挑战。
为防止党员因利润压力而淡化理想信念、因复杂的商业环境而出现道德滑坡,以及因资本流动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而发生政治蜕变,越南共产党始终强调以下原则:
坚持法律至上。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章,不得违反党员禁令。
保持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在创造就业岗位、照顾劳动者生活以及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活动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加强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必须密切跟踪,严格管理,及时纠正党员在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中出现的偏差。
与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一样,在经营活动中,党员自身也必须自觉加强修养和锻炼,坚定政治立场。这是党员必须坚守的核心价值,旨在防止其被市场经济的负面因素所裹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