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完善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律框架

根据第二次会议议程,越南国会11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4项法律草案,分别为:《投资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修正案)、《律师法》(修正案)和《收养法》(修正案)。

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据越通社报道,《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修正案)旨在全面、及时地将党关于保护、照顾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主张和路线转化为法律制度,同时逐步完善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移植以及遗体捐献和获取活动的法律框架。

草案对人体组织、组织制品、细胞、细胞制品及人体器官的捐献、获取、移植、管理和使用以及遗体捐献、获取等活动作出规定,并明确开展上述活动的保障条件。根据《药品法》规定,将组织作为药品生产原料进行经营和使用的活动不适用本法。

草案重点围绕以下政策方向展开:扩大捐献来源,增加患者接受器官移植的机会;加强监管,防范和打击人体组织、器官买卖行为,切实保护捐献者权益;完善组织和细胞管理机制,为再生医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强化捐献、获取和移植活动的保障措施,维护捐献者合法权益。

《收养法》(修正案)草案共4章31条。

草案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必须是弃婴、父母双亡的儿童或根据儿童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内部收养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处境特殊、无法在原生家庭中生活的儿童才能被依法收养,充分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与原生家庭分离。

此外,草案还补充了终止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成年的养子女,如果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有重病或必须服刑,或者养父母因虐待、折磨养子女而被判刑,将适用终止收养关系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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