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获得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据此,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补充了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关内容,以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宪法修正案还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据悉,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施行后,全国人大曾先后4次作出修正,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88年修正案2条,1993年修正案9条,1999年修正案6条,2004年修正案14条。此次宪法修改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旨在具体化去年召开的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国家机构改革、监察体制、治党治国等大政方针,对中国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