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下达购买股票指令时无需足够资金

越南财政部2024年9月18日签发第68号通知(68/2024/TT-BTC),对关于证券交易系统上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证券公司的运行以及在证券市场上公布信息规定的各条通知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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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号通知对上市股票交易、证券登记及基金受益凭证、企业债券、证券交易系统上备兑证规定的第120号通知(120/2020/TT-BTC)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具体的是,第68号通知在第120号通知中关于境外投资组织下达购买股票的指令时不需要足够资金规定的第9条下面补充第9a条。

第68号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对境外组织投资者的清算风险做出评价,从而根据证券公司和境外投资组织之间协议明确下达购买股票的指令时所需的金额。

若境外投资组织未全额支付股票申购交易款项,补缴义务将转移至境外投资者通过自营账户下达购买股票的指令的证券公司,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第68号通知也对关于证券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业务规定的第119号通知(119/2020/TT-BTC)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新通知指出,境外投资组织下达购买股票的指令时,存管会员须将款项转入银行存管会员的存款账户以进行证券交易付款之前,其账户上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股票购买交易的清算和交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越南证券存管与清算公司(VSDC)规定进行。

第68号通知明确指出,证券公司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本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款项。证券公司若未能保证履行本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则被依法处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