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国会代表讨论《体检治疗法》(修正版)草案

在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期间,24日上午,国会听取《体检治疗法》(修正版)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报告,对这部法案草案存在的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讨论。
与会代表发言。(水原 摄)
与会代表发言。(水原 摄)

越南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任阮翠英作《体检治疗法》(修正版)草案的说明、吸收和整理报告时指出,该法草案整理后有12章121条,多于第三次会议提交国会审议的草案15条。

阮翠英表示,该法草案将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和价格、检查和治疗的财政来源以及社会化等3条进行单独规定。该法的规定未区分公共医疗保健和私人医疗保健;每一条法律中,如果涉及到私人检查和治疗机构,都有具体的规定适用。

经吸收和整理后,国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价格计算的原则、方法和价格决定权应在专业价格法中明确,以确保包容性和全面性。因此,国会常委会建议,仅规定检查、治疗费用和检查、治疗费用的管控,明确因素作为检查、治疗服务价格的计算依据。

会上,国会代表纷纷发表意见,其中,太平省国会代表陈庆秋强调,财政机制是检查、治疗活动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法律存在诸多不足、缺乏同步性、不完备性的问题,导致实施中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与此同时,公共医疗机构目前在行使自主权方面面临困难。

河内市国会代表黄文强表示,公立单位,特别是公共医疗单位的自主是必然趋势;但是,该法草案未提到公共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自治机制。“需要明确规定的是,自主权是赋予医院在体检和治疗活动中自主决策的权力,决定组织结构和适合运营的人员,决定财务事项,包括由国家财政预算拔出的投资资金等”,黄文强指出。

听取国会代表发表意见后,卫生部部长陶红兰进一步解释说明国会代表提出有关《体检治疗法》(修正版)草案的问题。

关于检查和治疗活动的社会化问题,陶红兰部长表示,该法草案继承了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补充了检查和治疗活动中吸引社会资源的形式,包括:建立私人检查和治疗机构;以公私合营的形式投资建立检查和治疗机构,建设基础设施;贷款投资于基础设施工程和医疗设备等。

草案中的条例将社会资源投入检查和治疗的形式具体化;初步克服目前检查和治疗设施面临的短板和不足;确保符合《公共投资法》、《投资法》、《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等规定的吸引社会资源形式。

关于检查和治疗价格,陶红兰部长表示,该法草案规定了费用的种类,作为计算体检价格的依据,并规定了体检机构价格的发布权限。该规定具有以下优点:克服检查和治疗价格未正确计算的情况;统一管理全国所有国有检查、治疗机构的价格,并按照价格法进行管理;符合现行的价格管理实践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投资水平不同;依照价格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价格决定权应当遵守价格法的规定,保证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同步性等。(完)

来源: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