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卫生部近日发布第02/2023/TT-BYT号通知,修订了之前发布的第15/2016/TT-BYT号通知,其中规定了有权享受社会保险的职业病。
根据该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肺炎将成为越南第35种职业病。
卫生部在通知中指出,新冠肺炎被视为一种职业病。该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因为员工必须接触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新冠病毒。
从事新冠病毒接触的职业、普通工作和来源的工人包括:
- 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人;
-从事职业和实验室工作、采集样本、运输样本、处理、保存和销毁含有新冠病毒的样本的人员;
- 从事新冠病毒感染者防疫、服务和救助工作的人员;
- 直接在集中隔离区从事职业或工作的人员,居家医学隔离,疫区医学隔离,支持护理;
- 运送和服务新冠患者的人员;运输、埋葬、保存、火化和埋葬新冠患者遗体的人员;
- 监测、调查和核实新冠疫情的人员;
- 海关官员、外交官、移民官员;军官、职业军人、军官、人民军士兵、国防公务员、国防工人和国防官员;警察部队的士兵和军官;
- 从事其他职业和工作的人员被分配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从事上述职业和工作的人员,从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因工作而感染新冠病毒,可依法制作职业病病历以享受现行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