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联合2023-2027年任期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阮鸿操大使接受越通社驻日内瓦记者的采访时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首次为海洋活动制定了一套规则,构建海上新法律秩序充满潜力。公约在国际生活中的实际执行表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和平解决海上争端的有效机制。
谈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阮鸿操大使肯定了该公约充分体现了海洋领域的最高国际籍贯化法典性国际法的进步发展。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建立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有效新机制。阮鸿操大使表示,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解决从海洋划界、渔业争端、航行、海洋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到业务争端等海洋争端奠定了基础。
阮鸿操大使表示,本着遵守《公约》规定的精神,越南是该地区以最多样化的手段解决海上争端最成功的国家。越南创造性地运用公平原则,于1997年与泰国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000年与中国划定北部湾,2003年与印度尼西亚划定大陆架; 2004年与中国在北部湾、1995年与马来西亚、1982年与柬埔寨建立共同发展和联合捕捞合作模式等。
*接受越通社驻印度尼西亚记者的采访时,东南亚研究中心(CSEAS)的高级研究员维拉马拉·安贾亚(Veeramalla Anjaiah)高级记者表示,40年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被证明是处理与国际航行有关的所有问题的重要文件。该文件已广泛应用于解决全球各国之间的海上争端。自开放签署以来,迄今已有168个成员国批准了该文件。
*安贾亚先生就《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在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环境的意义和作用作出评价时表示,这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就东海问题在地区层面达成的第一份政治文件。 《宣言》明确有两个目的,即促进建立信任措施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事实上,各方全面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可以在“东海行为准则”签署之前,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的东海。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东南亚项目与亚洲海事透明倡议(AMTI)主任 Gregory Poling 先生——美国东海问题资深专家之一对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作出评价时强调了该公约对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