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30周年(1994年11月16日—2024年11月16日)之际,中共中央候补委员、越南外交部常务副部长阮明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0月25日,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在代表团驻地主持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朋友小组创始国大使和代表工作午餐会,旨在加强今后小组配合和推动小组各项工作。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出席从10月23日至24日在广宁省下龙市举行的东海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许多代表和学者关心的问题。
10月22日,越南与欧盟联合委员会在河内召开第五次会议,就双边关系与《越南与欧盟全面合作伙伴框架协议》(PCA)框架内的合作进行评估。会上,双方一致同意今后配合提升双边关系的层次和水平。
美国东岸时间7月1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和以越南国家边境委员会副主任郑德海大使为首的越南外交部工作代表团正式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中央海域越南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当天,外交部已发布关于越南递交上述东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声明。
6月20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在回答记者关于越南对菲律宾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外大陆架划界案这一举动有何评论的提问。
2024年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30周年,也是越南正式批准该公约30周年。
4月16日下午,越南外交部长裴青山在外交部总部会见赴越南进行访问并共同主持越南与西班牙第五次政治磋商的西班牙外交和全球事务国务秘书迭戈·马丁内斯·贝利奥(Diego Martinez Belío)。
越南驻荷兰大使馆代表越南政府提交了参与国际法院(ICJ)气候变化咨询意见程序的意见书。
3月25日下午,越南外交部副部长黎氏秋姮女士在外交部总部会见了正在对越南进行工作访问的英国外交部常务次官菲利普·巴顿爵士(Sir Philip Barton)。
3月25日,应美国国务卿的邀请,越南外交部长裴青山与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Blinken)共同主持越南-美国首次外长级对话。
11月9日,越南外交部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驻越大使馆和欧盟驻越代表团在河内联合举行第五届东盟地区论坛(ARF)关于应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和其他国际法律文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研讨会。
10月24日,在国际法周框架内,越南与澳大利亚、埃及、危地马拉、匈牙利、泰国、菲律宾和新加坡等核心小组成员与常设仲裁法院(PCA)联合举行题为“庆祝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功和解5周年: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和解的思考”座谈会。
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范秋姮8月31日回答记者关于越南对中国自然资源部发布所谓“2023年版标准地图”,其中包括越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有何反应的提问。
第56届东盟外交部长会议(AMM-56)期间,越南外交部长裴青山7月14日下午出席了第30届东盟地区论坛部长会议(ARF)。
第56东盟外长会议讨论了东海局势,并对填海造地活动、在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突发事件,侵蚀信任,加剧紧张局势,并可能破坏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等表示担忧。
联合国政府间会议于6月19日至20日在美国纽约正式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又称《公海协定》,标志着实施UNCLOS的第三件文书的诞生。
联合国193个会员国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又称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
越南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三十三次缔约国会议上,就东海局势重申了越南根据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并对东海最近事态发展表示担忧。
东盟地区论坛高官会于6月14日在2023年东盟轮值主席国印度尼西亚的主持下召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大会(SPLOS 33)6月12日上午在纽约召开,来自169个成员国代表与会。
EGA主席Alexandre Negrus在研讨会上发表讲话表示,该研究所举行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东海是一个随时都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中国“向阳红10号”科考船和部分海警船、渔船侵犯了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确立的越南专属经济区。
题为“海洋可再生能源:绿色转型的机遇与挑战”的第十次海洋对话会3月23日在庆和省芽庄市举行。
帕特里克·赫布拉德先生表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大优势之一是在沿海国家的主权主张之间寻求平衡,同时确保海上航行自由。
值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40周年之际,加拿大前国会议员、加拿大智库麦克唐纳-劳里埃研究所顾问委员会成员布里翁·威尔弗特(Bryon Wilfert)在接受越通社驻渥太华记者采访时表示,越南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最早签署国之一。
值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40周年之际,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海洋法与政策高级专家武海灯博士在接受越通社驻新加坡记者采访时强调,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是规范所有国家在海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最全面、最重要的全球法律框架。
联合国2023-2027年任期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阮鸿操大使接受越通社驻日内瓦记者的采访时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首次为海洋活动制定了一套规则,构建海上新法律秩序充满潜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于1982年12月10日正式签署,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被比喻为“海洋和大洋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为解决诸多冲突做出了贡献,为世界各大洋和海域上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值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实施40周年之际。越南、希腊、埃及和塞内加尔4国联合举行了“UNCLOS实施40周年——成就与挑战”的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