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实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文件

联合国193个会员国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又称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谈判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与越南代表团出席会议。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谈判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与越南代表团出席会议。

越通社河内 ——联合国193个会员国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又称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大多数国家已对该协定表示欢迎和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表示希望该协定尽早得到签署和批准,从而早日生效并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谈判代表团团长邓黄江大使在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强调,当前取得的成功充分体现了会议达达成一项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文件中的强有力承诺和决心。他评价说,该协定将进一步巩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的宪法、海上一切活动的全面法律框架;加强多边主义是国际法发展新的里程碑,有助于实现“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简称“海洋十年”)和实施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全面尊重,以后再实施该协定过程中,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审议和建议分区,从而采用保护措施的规定,越南和一些国家代表强调了政府间会议所达成一致的一些条款的解释方法。

会议场景。

会议场景。

联合国通过该协定对谈判直接参与者,其中包括由越南外交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科学与技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安部、越南科学翰林院等代表组成的越南跨部门代表团同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带来许多感触,这是长期、复杂谈判过程取得的结果。

政府间会议主席李丽娜表示,协定制定工作是“巨大和拥有存亡意义的事业”,包括政府间会议筹备活动和联大内动员活动,该过程长达近20年。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是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协定,此前拥有《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这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共有17章,76条,2个附录。自9月20日起,该协定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在60个国家签署和批准后正式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