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决议的采纳、说明和梳理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关于实施原则和检察机关起诉对象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民事权利属于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然而,实际上,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履职效果不彰,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人民检察院经请示有权机关批准,试点建立以下机制:当违法行为损害弱势群体民事权利或公共利益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作用、任务和权限,人民检察院将以国家代表身份参与公益民事诉讼,在无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时,履行起诉职责以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或公共利益;同时作为司法机关参与诉讼,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诉讼职能。
关于核查取证措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在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须主动收集证据材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权益。
此外,"现场勘验评估"作为必要措施,有助于检察机关查明客观事实。例如,发生工厂排污致水体污染影响居民健康等情况,检察机关需实地勘验、取样鉴定以确定损害后果,为提起诉讼提供依据。(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