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定对在以下方面实施公私合作的机制与政策做出规定,即投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根据《公私合营投资法》开展的PPP合作;以及依托国有资产用于合资联营的合作机制。
同时,议定还明确了各方在公私合作活动中的责任义务。参与科技、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等领域公私合作的组织与个人将享受国家提供的多项优惠政策与支持措施。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研发费用可按200%比例抵扣;依法减免土地使用费与租金;拥有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并可适用科技活动中的风险容错机制;对于服务国家特殊任务的公私合作成果产品,国家可以定向委托、指定采购等方式进行支持。该议定有望促使私营部门拓展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机会,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动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