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明确规定依照决议规定提起和解决民事公益诉讼。若决议未规定的话,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只有在通知并建议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起诉权利和义务而无人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
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被告不得反诉。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与检察院和法院按照本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协调与配合。
与有权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公益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相对应的地区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决议规定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包括接收和处理有关侵犯弱势群体或公共利益主体的民事权利的信息;检查、核实、收集信息、文件和证据;提请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以保护民事权利和财产,确保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案件的结案或判决的执行等等。
该决议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河内、胡志明市、岘港、芹苴、广宁和得乐省等省市实施3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