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超过5亿越盾的国内电子汇款或金额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国际电子汇款,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此外,存在可疑迹象的交易也必须上报。报告责任由商业银行和支付中介机构等金融机构承担。
这是关于引导实施《反洗钱法》部分条款,并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第27/2025/TT-NHNN号通知中规定的值得关注的内容。
第27号通知在继承第09/2023号通知中仍适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并修改补充了一些内容,旨在解决报告对象和管理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障碍。
具体,在第27号通知中,国家银行要求国内转账金额达5亿越盾及以上或等值外币必须向反洗钱局上报。
涉及越南境外组织的价值1000美元或以上的汇款交易也需要报告。
此外,具有可疑迹象的转账交易也属于需要报告的范围。然而,报告责任属于商业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等金融机构,而非进行转账的个人。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了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金、越盾现金、贵金属、宝石时需要向口岸海关出示的价值限额和证件。
据此,贵金属(除黄金外)、宝石的价值限额为4亿越盾。同样,可转让工具的价值限额也为4亿越盾。
出入境时须向边境口岸海关申报的外币现金、越盾现金和黄金的价值,应符合国家银行关于出入境携带外币现金、越盾现金和黄金的现行规定。
尽管该法规将于11月1日生效,但金融机构可以过渡至12月31日,以调整内部流程和风险管理。
从2026年1月1日起,这些组织必须完善相关程序,更新软件系统,以根据黑名单、警告名单和高风险个人名单来扫描和过滤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