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定对2023年5月31颁布的关于出口税则表、优惠进口税则表、商品目录及绝对税、混合税和超配额进口税税率的日颁布的第26/2023/NĐ-CP号议定附件一中部分商品的出口税率进行了修订。
具体而言,对第26/2023/NĐ-CP号议定附件一“出口税则表”中第71.13、71.14和71.15组别的部分商品出口税率进行了调整,形成新的出口税率水平。
其中,银制首饰及其零件(无论是否镀或包覆其他贵金属)以及以基本金属为材料并包覆贵金属的首饰及其零件出口税率维持0%。
将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无论是否镀或包覆贵金属)的出口税率从1%下调至0%。
对于黄金或白银工艺品及其零件(由贵金属或包覆贵金属的金属制成),议定规定:银制或包覆贵金属的基本金属工艺品出口税率维持0%;其他贵金属制工艺品的出口税率则由1%下调至0%。
该议定自签署之日(2025年10月10日)起正式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