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有必要在技术转让活动中补充事后监管机制

11月6日晚,国会代表在就《〈技术转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发表意见时认为,草案已基本契合知识经济、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的精神,有助于落实“把科学、技术和创新作为首要国策”的目标,但同时建议应补充完善技术转让活动的事后监管机制。

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在会上发表意见。(图片来源:越通社)
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在会上发表意见。(图片来源:越通社)

据越通社报道,广宁省代表阮氏秋河指出,本次《〈技术转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的新亮点之一,是关于以技术出资的问题。她认为,起草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技术出资价值自主决定的内容,以防止滥用,并鼓励更独立地使用评估服务。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建议,起草机关需补充事后监管机制,或鼓励对大额交易采用独立评估机构;同时明确各方在估值错误、造成损失时的法律责任。他强调,应具体规定具备估价权的机构、估价标准及方法,尤其是涉及使用国家预算的技术项目。

他还支持在技术转让活动中增加事后监管机制,认为这是确保法律执行效果的关键环节。

河内市代表黄文强表示,草案提出境内外技术转让支持政策。这是正确且值得欢迎的方向。然而,尚未明确获得支持的条件与范围。本次修法应重点阐明双向技术转让(即从国外向越南以及从越南向国外)的支持政策,同时确保对国内科学家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核心技术的安全保护。

据他分析,目前出现了许多新兴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AI)、半导体、大数据等。这些并非传统技术,也与国防安全无直接关联。对于此类新技术,应建立适当的限制转让机制,或要求出口前获得许可,以保护国家竞争优势和技术机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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