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一致同意按照以下主要内容对各级党组织进行调整和重新安排:
重组18家经济集团、总公司的母公司党委。母公司党委仅保留设在总部的各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以及部分总部所在地为河内或胡志明市的成员企业的党组织。其他地区的单位、企业党组织将调整为隶属于其所在地乡、坊级党委。
按相同方向重组4家国有商业银行党委:保留设在总行和河内市内分支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其余单位、分支机构的党组织将划归所在地乡、坊级党委管理。
继续维持12家具有特殊性质的经济集团、总公司和企业的现行党组织模式;造船工业总公司党委继续按照政治局关于企业解散、破产的结论执行,完结后将成员企业党组织移交给相应地方党委管理。
中央政治局还同意将经济集团、总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所属的30个党组织从政府党委划转至财政部党委、建设部党委和国家银行党委管理。
对隶属于部级或相当部级机关党委、并拥有400名以上党员的经济集团、总公司、国有商业银行党委,开展上级党委权限试点。试点工作遵循书记处2022年10月28日颁布的第87-QĐ/TW号规定。现阶段暂时保留原有基层党组织架构。
地方国有企业当前隶属于地方党委的党组织将划归企业所在地乡、坊级党委管理。
关于组织实施工作,引导重组并调整经济集团、总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党委,划归财政部党委、建设部党委和国家银行党委管理。
引导各部级、相当部级机关党委接收、整合并开展上级党委权限试点。与各省、市党委合作,将企业党组织移交所属乡、坊级党委管理。
全部工作须在 2025年12月31日 前完成,并在 2026年1月5日 前向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报告。 对于各省、市党委,组织调整地方国有企业党组织,划归乡、坊级党委管理。
与政府党委协调,继续接收来自集团、总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党委的党组织。
完成时限同为 2025年12月31日。
对于中央组织部,暂不修改2022年3月8日的第60-QĐ/TW号规定。中央组织部将继续研究并提出新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相关规定,确保与政治局关于国有经济和国企重组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负责督导、检查并汇总落实情况,向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