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电信法》草案发表意见时,河静省代表黎成东建议补充规定,电信企业有责任按照专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地方国家管理机关共享电信技术基础设施数据。
黎成东代表表示,当前实施实际表明,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让企业向地方国家管理机关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数据。这也给管理和开发利用信息服务国家管理任务造成困难。在正常情况下,这一问题可能尚未明显暴露,但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当基础设施数据尚未得到详细共享且缺乏明确机制时,地方的调度、协调、指挥和指导工作将面临更多困难和被动。
关于参与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拍卖、选拔时的电信条件,黎成东代表建议在法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补充规定,国家管理机关通过连接、开发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及相关数据库的数据,对企业完成财务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
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法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b项规定:若各方在共享本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时未能就基础设施共享价格达成一致,则按价格法律规定进行协商。若各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的其他内容上未能达成一致,则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决定。
然而,黎成东代表认为这一规定未明确适用范围和有权机关,可能导致法律颁布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产生困难和障碍。因此,代表建议明确各方在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其他内容上未能达成一致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同时,黎成东代表建议起草机关研究并具体规定有权决定此事的国家机关是哪个机构,以确保组织实施的统一性。
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基本赞同颁布该法律的必要性,并同意法律草案及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审查报告中的多项内容,同时高度评价本次法律草案的切入方式。
特别是,据档案显示,法律草案预计取消2项行政手续,削减47项投资经营条件,简化4项条件,修改补充3项条件;仅无线电频率领域就削减了法律规定的41项投资经营条件中的33项。
阮氏越娥代表赞同大力削减投资经营条件,但也建议特别关注取消事前审批条件后的事后监管能力。
阮氏越娥代表认为,这应是同一场改革的两个方面:削减条件而没有足够强的后检工具,则存在放松管理的风险;但后检层级过多、报告和检查过多,则又可能给企业造成新的行政负担。
因此,该海防市代表建议政府在完善指导性议定时,必须明确每一组被削减的条件:替代管理工具是什么、哪个机构负责、基于什么数据库以及发现违规时的制裁措施如何。
为完善法律草案,广治省代表阮明心建议起草机关继续澄清与服务于国防安全的频段分配相关的一些规定。
阮明心代表表示,法律草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频段可分配给直接服务于国防安全的国有企业,期限不超过5年,用于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任务相结合。然而,“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任务相结合”等概念仍属定性描述,缺乏具体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
因此,阮明心代表建议补充规定,责成政府详细规定确定特殊情况的标准、企业适用该机制的条件以及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任务相结合活动的评价标准,确保实施工作统一、公开、透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