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绝不让特殊机制成为立法中的惯例

10月23日上午,国会代表分组讨论《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草案以及关于解决因法律规定导致的困难和障碍的特殊机制的第206/2025/QH15号决议落实情况。

国会主席陈青敏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国会主席陈青敏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据政府报告,得益于该机制的实施,一年多以来陆续通过了26项决议,786条意见和建议中已有556条得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仅在2026年内,按照第206号决议颁布的关于精简行政手续和投资经营条件的5项决议,已帮助节省53%的时间和55%的合规成本,相当于每年为民众和企业节省约23万亿越盾。

在对上述成果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国会主席陈青敏还指出了需要继续解决的瓶颈问题。政府需按期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并将此与问责机制相结合,本着“延期是为了完成,而非为了拖延”的精神推进工作。

国会主席陈青敏还要求改变改革评估标准。具体而言,不应仅计算被精简的手续数量或颁布的决议数量,而必须以民众和企业实际节省的时间、成本及其满意度来衡量。对于部分实施时间尚短、实施效果尚未得到充分检验的决议,不宜急于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立法授权机制纳入法律必须十分谨慎,绝不让特殊、紧急机制变成惯例,进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草案发表意见时,国会主席陈青敏强调,这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母法”,对法律体系的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确保其规范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尽管对继续简化文件制定程序表示赞同,但国会主席陈青敏也指出,“绝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来换取速度”,简化程序并不意味着减轻责任;同时建议对必要事项保留政策评估、影响评价以及征求专家意见的程序。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草案提出意见时,国会副主席阮鸿延强调,修改该法不仅旨在精简程序或加快进度,更重要的是构建清晰、统一、易于实施且明确每个个人和组织责任的法律体系。程序的简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勿精简决定政策质量和问责制的关键环节。

司法部部长黄青松表示,此次修改旨在将越共中央政治局第09-KL/TW号结论制度化。关于允许国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颁布文件以调整法律规定的建议,黄青松部长解释称,这是一项特殊且临时的立法授权机制,旨在及时作出政策回应。法律草案已对适用条件、各层级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起草机关将继续予以完善,以确保立法工作的严密性。

芹苴市国会代表黎氏清蓝对精简文件形式和改革立法程序方面的进步给予高度评价。黎氏清蓝代表认为,组织实施环节是“瓶颈中的瓶颈”,赞成增设关于组织实施的第八章以及关于“评估实施效果与政策响应”的第65条,并建议司法部尽快制定并发布评估标准体系,同时明确规定因迟延颁布详细规定文件或颁布违法文件造成损失时,对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制裁措施。(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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