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廷胜因犯“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4月28日,得乐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廷胜(1958年出生,出境前最后居住地为胡志明市绕禄奇同街14/40C号,目前居住在美国)进行缺席审理。此前,得乐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299条,以“恐怖活动罪”为由对阮廷胜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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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得乐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廷胜(1958年出生,出境前最后居住地为胡志明市绕禄奇同街14/40C号,目前居住在美国)进行缺席审理。此前,得乐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299条,以“恐怖活动罪”为由对阮廷胜提起公诉。
得乐省人民检察院3月25日已发布起诉书,依据《刑法》第299条关于“恐怖活动罪”的规定,对被告人阮廷胜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