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党和国家对干部、党员、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责任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则是职务越高、责任越重。
近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张氏梅代表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签发了第142-QD/TW号条例,试点对领导干部在人事工作中赋权。该法规规定了领导干部工作试点的范围、主体、原则、权限和责任,包括:推荐候选人,任命副手;增补同级党委常委委员;在权限范围内的下属部门负责人任免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一把手即使在调任或退休后也可被追责,即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缺乏公正性、客观性;干部免职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142号条例是强化一把手责任的下一步。职务越高,责任越重,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包括罢免和引咎辞职。中央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签发的第41-QĐ/TW号条例也对干部的免职和辞职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区分了“免职”和“辞职”两个概念。
根据第41- QĐ /TW条例,免职是指干部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因履职不力和信誉下降但不至于对其革职而在任期或任命结束前对其作出撤职的决定。辞职是指官员在任期或者任命未满前自愿辞去职务,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其中,与领导干部有关的免职或者辞职的依据包括:其主管机关、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下属人员有严重贪污腐败行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纵容、包庇腐败和消极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可引咎辞职。领导干部管理的机关、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属人员有严重贪污或者不良行为也可引咎辞职。
在履行职责中,国家机构、组织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还必须遵守政府2007年10月27日签发的第157/2007/ND-CP号
政府令规定的责任制度。因此,除了对指定领导的机构、组织或单位的所有活动负责外,领导者还有责任以身作则:模范并严格遵守指导方针和政策、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法规、上级指示。领导级别越高,榜样作用就必须越高。
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表率作用问责、干部免职辞职的规定,特别是在近期腐败案件的审理赢得了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近期,越南政治体系中从中央到地方,不少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撤职,其中包括“违反党员行为禁令,未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的干部。
免去干部党员包括高级干部的职务,就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彰显法律至上精神,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巩固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同时,这也是干部党员自查自纠的方式。
第41- QĐ /TW号条例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在认为自己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位时可以提出辞职,体现其对党和人民的政治责任。
近段时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和撤职,表明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确实没有禁区。正因如此,候选人筛选工作赢得了党内共识和社会共识,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员群众认识到,严明党纪国法是国家共同事业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做担当作为的表率。整党建党工作需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行动坚持不懈地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