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决议,国会对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进行信任投票: 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秘书长、民族委员会主任、国会各委员会主任;政府总理、副总理、部长、其他政府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省县级人民议会对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进行信任投票:省级和县级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任;省级和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委员。
在一个人同时担任多个职位的背景下,则对所有这些职位进行一次信任投票。
决议明确,信任投票结果用于评价干部,作为规划、调动、任免、提名干部选举、罢免和干部的政策、制度实施的依据。
获得“低信任”票总数一半以上至三分之二以下的信任票的人可以辞职;若拒绝辞职的话,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国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人民议会在当届会议或者最近的会议上进行信任表决。
获得信任票的人占总票数三分之二以上为“低信任”或以上,由推荐该人参加选举或国会或人民议会批准的工作单位或负责人有责任提交国会或人民议会在当届会议或最近的会议上罢免其职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