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南政府发布了第60/2023/ND-CP号法令,根据越南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对进口汽车和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检验和认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令,被召回的汽车包括:根据厂家发布的召回公告召回的汽车;应检验机构要求召回的汽车。
检验机构根据具体证据和汽车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信息的反馈意见的核查结果提出召回请求。
已投放市场的汽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进口商应当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的召回通知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发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及时、全面地在进口商和代理商的网站上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
此外,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和认证程序。
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汽车,检验机构应当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进行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按照制造商规定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和认证手续。
第60/2023/ND-CP号法令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年8月1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