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审理与评议,河内市人民法院于4月29日上午对涉及光伏发电违法行为一案的越南工贸部前副部长黄国旺及其他1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根据判决,根据《刑法》第356条第3款被告黄国旺因“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民事赔偿方面,审判委员会裁定,三家公司因被告人违法行为而获得非法利益,需将相关金额退还给越南电力集团(EVN)。其中,宁顺Licogi 16可再生能源投资股份公司需偿还超过990亿越盾,顺南太阳能责任有限公司需偿还超过9440亿越盾,禄宁3能源股份公司需偿还超过2090亿越盾。
根据一审判决,在担任工贸部副部长期间,黄国旺被分管电力与可再生能源局,并直接指导拟定关于鼓励越南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第13号决定草案。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告明知政府总理在有关支持宁顺省太阳能项目的政策会议上已明确指导意见,但出于谋取私利的动机,收受顺南公司15亿越盾后,仍滥用职权,故意指示电力与可再生能源局按扩大享受电价优惠对象的方向起草决定草案。
具体而言,黄国旺批准了为顺南项目补充规划并申请9.35美分/千瓦时的电价机制,从而导致越南电力集团(EVN)以高价购电,造成损失总计达1.043万亿越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