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29名被告人中,有27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根据《刑法》第222条第3款规定)提起公诉。其中,顺安集团涉案被告人5名,5名被告人属于原北江省项目管理委员会,3名被告人属于原宣光省项目管理委员会,6名被告人属于河内项目管理委员会,4名被告人属于越南陆路局,2名被告人属于广宁省项目管理委员会。
另外两名被告人是阮文林(1980年生,交通工程技术与建筑咨询股份公司经理);裴清遵(1980年生,CFTD创新股份公司前副董事长,现任PHD投资与贸易咨询股份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黎乌碧(1980年生,原北江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原北江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以“在履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权限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范泰河(1976年生,原国会办公厅副主任、原国会主席助理)以“利用职权、权限对他人施加影响以谋取私利罪”被提起公诉。(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