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解释称,战略性贸易货物是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常规武器以及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常规武器的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是指通常用于民用目的,但也可能被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常规武器的物品。
一、战略性贸易货物的管理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战略性贸易货物必须遵守本条例及现行法律中有关对外贸易、商业、行业管理、税收、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凡从事两用物项出口、暂准进口、转口、中转或过境的商人(见本条例第7条第3款)须取得许可证(国防、安全目的除外)。
如有迹象表明某种货物可能被用于制造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货物的最终使用者属于被列入失信被指定名单的对象,即便该货物不在本条例第7条所列的两用物项清单中,商人也必须在出口、暂准进口、转口、中转或过境时申请许可证。
在必要情况下,为履行国际承诺或双边协定中的义务,工贸部有权决定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货物实行出口、暂准进口、转口、中转、过境的许可措施。
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常规武器的出口、暂准进口复出口、转口、中转或过境活动,应遵守现行有关防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法规及有关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管理使用的法律文件。
二、鼓励商人建立并实施内部合规计划
条例明确指出,从事战略性贸易货物出口、暂准进口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的商人,应当主动建立和实施内部合规计划。
内部合规计划应包括以下程序:
* 商人及企业家、各部门和员工在战略贸易管制领域的责任承诺;
* 对交易中货物最终用户和使用目的的审核程序;
* 商人定期更新有关战略贸易管制法律规定的机制;
* 内部培训程序;
* 信息与文件的保存制度;
* 报告与通报义务的执行程序。
凡实施内部合规计划满两年以上并经工贸部确认的商人,可按期限获准发放出口、暂准进口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许可。
三、发现或怀疑货物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时的通报义务
条例规定,从事战略性贸易货物出口、暂准进口再出口、转口、中转、过境活动的商人有以下责任:
* 遵守本条例及现行法律中有关战略性贸易货物管理的规定;
* 一旦发现或怀疑所经营的货物可能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制造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应及时通报工贸部和国防部;
* 一旦发现或怀疑货物接收方或最终使用者属于被列入被指定人名单的组织或个人,也必须向工贸部和国防部通报;
* 妥善保存与战略性贸易货物相关的文件与信息,并在许可机关及相关部门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时,提供所需资料与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