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该《决议》的目的在于及时全面地将党和国家关于土地政策的指导意见和主张制度化;及时破除实践中出现的“堵点”和新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高土地管理、使用效率做出贡献,为使越南成为高收入发达国家注入动力。
《决议》草案中补充国家因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核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收回土地的三种情形;就因国防安全,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核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收回土地的条件作出规定。
为继续解决《土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决议》草案重点解除关于扣除由投资者预先垫付的补偿、支持和安置费用的问题;明确规定土地收回通知期限、国家收回土地时不予土地补偿的情形、国家收回土地时对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等。
《决议》草案同时也就土地交付、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土地财政和地价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