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5日起,办理银行卡须强制进行生物识别认证

对于外国个人客户,第45号通知取消了“自申请发卡之日起在越南的居住期限须满12个月(360天)以上”的要求,改为银行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客户在越南的剩余合法居留期限。

附图。(图片来源:互联网)
附图。(图片来源:互联网)

越南国家银行颁布了第45/2025/TT-NHNN号通知,对第18/2024/TT-NHNN号通知中有关银行卡业务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其中包括多项与银行卡发行和使用相关的重要内容。

根据修订内容,对于向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卡,通知规定机构客户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个人使用该机构的银行卡,获机构授权使用银行卡的个人被称为“附属持卡人”。

同时,通知也修订补充规定,即受理终端设备可以安装在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交易柜台或其支付代理网点,以便为持卡人提供取现服务。

在银行卡发行的程序与手续方面,第45号通知新增要求:发卡机构须与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的合法代表)进行当面接触,并核验其生物识别信息是否一致,同时须核查并确保持卡人(针对个人客户)或合法代表(针对机构客户)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为本人所有,适用于客户在银行业在线服务应用程序中注册交易的情况。

根据通知第45号规定,银行卡仅可在完成身份证件核对及持卡人或合法代表的生物识别认证后,方可用于电子交易。

对于信用卡,新通知规定,每位持卡人的信用卡按BIN(发卡机构识别码)计算的现金提取总额度在一个月内不得超过1亿越盾。

此外,对于外国个人客户,第45号通知取消了“自申请发卡之日起在越南的居住期限须满12个月(360天)以上”的要求,改为银行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客户在越南的剩余合法居留期限。

该通知自2026年1月5日起正式生效。(完)

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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