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紧急状态法》

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12月3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紧急状态法》。该法获得419名代表投赞成票,占代表总数的88.58%。

国会表决通过《紧急状态法》。(维灵 摄)
国会表决通过《紧急状态法》。(维灵 摄)

据越通社报道,《紧急状态法》共设6章36条,系统规定了宣布、实施与解除紧急状态的法律原则、权限与程序,明确了紧急状态下可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了相关决议和命令的组织实施机制,并界定了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在此期间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该法第二条对“紧急状态”作出了立法定义,指在发生或面临灾害,严重威胁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人身安全、健康及财产,或严重威胁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的情况下,经法定机关依法在特定区域或全国范围内宣布实施的特殊社会状态。法律将紧急状态划分为三类:灾害紧急状态、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全紧急状态以及国防紧急状态。

在法案审议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将第二条设置为术语解释条款,以便对灾害、核心力量、“四个就地”方针等相关概念进行立法界定。

对此,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至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明,草案在承袭现行《紧急状态条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第二条的规范重点置于明确紧急状态的一般性质与法定分类。鉴于灾害具体形态(如自然灾害、疫情、环境事件等)已有相关单行法律予以界定,为避免法条交叉重复,保障法律体系的简洁与协调。

为增强法律内部的逻辑严密性与体系统一性,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第13、14、15条中关于紧急状态类型与对应措施的法律适用指引进行了调整,使条文间的引致关系更为清晰。

针对草案第13条关于灾害紧急状态可采取措施的规定,有审议意见建议增设“灾后重建”措施。黎晋至主任指出,法案后续条款(第16至第20条)已对包括灾后重建、损失统计评估、资源动员调配、救助扶持在内的应急响应与恢复重建全过程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鉴于灾后重建工作涉及多部法律调整范畴,为保持立法边界清晰,本法未再单独列明。

根据审议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已将原条款中一项措施分拆为两款,并对条款顺序与表述进行了优化,使法律文本结构更趋严谨,便于理解和执行。

根据该法规定,《紧急状态法》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