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定共6章27条,旨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司法法》(第59/2024/QH15号),以及经第85/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有关规定。议定重点规范在社区实施的转向处理措施、实施责任、程序和手续,电子监控措施的适用,以及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社区再融入。
根据议定规定,社区转向处理措施包括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学习、职业培训,以及接受治疗或心理咨询等活动。
关于电子监控措施,监控范围限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乡级行政区域内。电子监控设备用于跟踪、收集并传输与被监控人员活动相关的数据,须确保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个人卫生,同时不得被滥用于造成社区歧视。
议定明确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及家庭在实施电子监控措施中的责任。其中,乡级人民委员会和乡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并在适用期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支持。
电子监控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手续按照议定规定执行,并有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家庭及相关组织共同参与。
如被实施电子监控的人员违反已作出的承诺义务,包括擅自离开监控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传唤到场、拆卸或破坏电子监控设备等行为,将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适用电子监控措施的相关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施行。(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