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并对有关事项作出结论。
在审议关于提请对广宁省委和北宁省委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报告后,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
在广宁省委方面,广宁省委常委、广宁省人民议会党组书记、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德成;广宁省委常委、省委内政部部长蝶文战,存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蜕化问题;在履行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腐败、浪费及消极现象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党员不得从事事项规定以及党员干部表率责任要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党组织、地方以及所在机关、单位的声誉,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在北江省委(现北宁省)方面,原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裴文海,在履行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腐败、浪费及消极现象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党员不得从事事项规定以及党员干部表率责任要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党组织、地方以及所在机关、单位的声誉,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原省委副书记、党组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文灵;原省委副书记、省党组副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赖青山;原省委委员、省计划与投资厅厅长郑有胜;原省委委员、交通运输厅厅长裴世山;原省委委员、建设厅厅长范江;原省委委员、财政厅厅长阮进次;原省委委员、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厅长阮文概;原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阮文山,在履行职责任务过程中,在防范和打击腐败、浪费及消极现象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党员不得从事事项规定以及党员干部表率责任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党组织、地方以及所在机关、单位的声誉,已达到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及原因,并依据党的有关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阮文灵、赖青山、郑有胜、裴世山、范江、阮进次、阮文概、阮文山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提请主管机关审议并对阮德成、蝶文战、裴文海给予党纪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