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祖国建设与捍卫事业谱写历史新篇章的政治—法理盛事。《宪法》是凝神聚力、认真、科学和真正民主的工作过程的结果。我国立宪史罕有广大国内外民众积极参加提出意见的一场政治—法理活动。本着倾听、体会、吸收、精选民众提出的珍贵意见的精神,有关职能部门对此承担责任,国会代表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终于以高赞成率通过《宪法》。这证明《宪法》已反映出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党意民心在《宪法》中交融在一起。那是推动我国民族、人民、国家在面对时代新挑战下稳步向前发展的坚实政治—法理基石,是全党、全民和全军一心一意将《宪法》走进生活的要素,是我国迈入新时期—全面力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国家革新事业、建设捍卫祖国、各方面同步发展、主动融入国际社会的时期的因素。
首先,《宪法》更充分和深刻地对我们党和国家有关提高人民主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进行体制化。这是贯穿《宪法》内容的基本观点,指明国家权力的来源、本质、目的、力量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主体。据此,《宪法》强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做主;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的前言庄重写道:越南人民是制定、落实和维护本宪法的主体;对人民使用国家权力的形式予以充分补充,这些形式不仅有过去的代表民主形式,即通过国会和人民议会,而且还有直接民主形式,即在国家进行征求民意时予以表决,其中包括对宪法进行征求民意。《宪法》继续对越南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予以肯定。这一使命是由历史赋予的、人民承认的、宪法确认的。此外,《宪法》进一步阐明党领先带头的本质、党为民服务的本质,同时补充人民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要求,即“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就自己的决定对人民负责任。” 由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中的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各宗教的模范个人和旅居国外越南人组成的越南祖国阵线是人民政府的政治基础,是保护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的代表。《宪法》对越南祖国阵线对国家的组织和活动的监督和社会论证作用予以补充。这些新颖的政治—法理思想是从对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理的深刻意识出发的。国家的力量依靠于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那是继续推动我国与时俱进向前发展的宝贵规律、价值。
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以提高,放在《宪法》的重要位即第二章。这既继承由胡志明主席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的《1946年宪法》,又体现出有关体制化我们党和国家对提高人的因素,将人视为发展的主体、主要资源、目标的观点的更加充分和深刻的意识。据此,《宪法》肯定国家承认、尊重、保护、确保人权以及政治、民事、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公民权的原则;人权,公民权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国家防务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社会道德规范、民众健康的必要场合下受约束。这是基本原则,旨在提升国家对与人权、公民权的关系的责任,防止国家机关、干部职员的弊端。与此同时,这也是所有人和公民维护并落实其人权、公民权的最崇高法律基础。鉴于这些基本原则,《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其中对符合越南所缔约的有关人权国际公约的一些新权利予以补充。
发展经济应与发展文化、教育、科技,实现社会进步、公平,保护环境密切、和谐结合的观点在《宪法》的同一章(第三章)中得以体制化。本章中的各项规定具有目标及方向的概括性和稳定性,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政策为国家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及环保等所有领域高速、可持续发展提供最高的法律基础。
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在过去和当前新国际形势下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宪法》肯定,保卫祖国是全民的事业,也是公民的神圣义务和高贵权利。国家有责任巩固和加强以人民武装力量为核心的全民国防和人民安全事业。发挥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安全及对外等所有领域的综合国力,建设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以不断加强保卫祖国能力,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
有关对外方面,《宪法》(修正案)隆重宣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友好、合作与发展;在尊重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关系多边化、多样化,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社会和开展国际合作;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缔约的国际条约;是国际社会各国的朋友、值得信赖的伙伴和负责任成员国,为国家、民族的利益及世界和平、民族独立、民主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对外路线。
为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肯定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和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队伍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原则;同时还补充有关越南国家权力组织的新一条原则。那就是,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不仅得到分工和协调,而且还有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的监控。这是在党纲中得到补充的新一条原则,《宪法》(修正案)已将之进行体制化。这一原则是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作用和责任并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人民针对每个权力所托付的职能、任务和权限,限制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防止官僚主义、腐败和浪费的宪制基础。同时,这也是建立国家权力监控机制以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保障国家权力真正归属人民的坚实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宪法》已对有关国家组织机构的规定予以调整,以进一步弄清和阐明每个机关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有效力和效果地执行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的分工、协调和监控。据此,国会被确定为人民最高代表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宪、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和对国家活动进行最高监督等权利。
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元首,在对内、对外方面代表国家,统领所有武装力量,并担任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
《宪法》明确指出,政府不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会的执行机关,而且还是行使执法权的机关。补充政府在国家组织机构中这一新的地位和作用既反映国家权力分工、协调与监控的原则,又明确政府不仅仅是国会的执行机关,旨在为政府拥有足够的地位和独立的权限、对国家和人民独立负责任、受国会的最高监督以及人民的监督和论证机制。
人民法院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审判机关并行使司法权。这样规定是为了明晰体现国家权力的分工、提高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责任,一个国家的公平和正义集中体现于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司法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并对司法活动进行检察。同时,基于司法改革方向,为了确保行使司法权中的独立性、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诉讼,《宪法》也补充了有关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宪制性基本原则。
为了改革地方政府组织模式,满足新时期国家发展的要求,《宪法》概括规定了地方政府模式,为未来的《地方政府组织法》具体化奠定宪制基础。据此,“地方政府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各行政单位建立。地方政府级包括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其在符合由法律规定的农村、城市、海岛、特别经济行政单位的特点基础上建立的”。《宪法》规定有关中央和地方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级与分工等原则性问题,确保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创新、灵活、自主权、自我负责等精神。
国家选举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首次在越南《宪法》中作为宪制机构得以体制化,并在《宪法》的一章中明确规定。这是现代的立宪、法治趋势。上述两个机构在越南《宪法》中得到规定是继续发挥民主,实现所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为人民充分实施自己在选举和监控国家权力工作中的当家做主权提供便利条件与机制。据此,国家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国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及引导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国家审计署的任务是对国家公共财政与财产管理与使用工作进行审计。
虽然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仍未按照党的各项文件所提出的内容建立《宪法》的专职保护机构以对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中的违反《宪法》行为进行监控,但是《宪法》已强调并明确规定责成国会、国会有关部门、国家主席、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其他机关及全体人民有责任维护《宪法》;所有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被处罚。在上述基础上,未来颁布的“国家组织机构法”将具体规定各项内容以形成《宪法》维护机制,旨在确保《宪法》真正成为所有人、所有组织及所有机构尊重和维护的大法。
与前几部《宪法》相比,经过此次修改的《宪法》已具体规定有关《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及效力,其表明越南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日益完善与发展。据此,《宪法》是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文件都要符合于《宪法》。人民责成国会实现一些立宪权,诸如:成立宪法草案委员会,讨论《宪法》并在三分之二国会代表赞成时通过《宪法》以及决定就《宪法》征求民意。
《宪法》(修正案)共有11章、120条(比《1992年宪法》减少1章和27条),立宪技术具有科学性和许多更新,一方面继承越南立宪技术的合理因素,尤其是《1946年宪法》,一方面继承人类立宪技术。据此,《宪法》各项规定的调整范围和表达方式具有足够的具体性和概括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确保其成为当之无愧的宪法,使《宪法》能够指导和保持最高地位,为国家其他全部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基础。
自2014年1月1日起,《宪法》正式生效。国会已制定有关执行《宪法》的决议,其中规定国会、政府、各级部门、单位、政治体系的组织有责任执行《宪法》;及时开展各项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宪法》尽快走进生活。从中央至基层的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有关部门有责任向人民广泛宣传《宪法》内容,提高人民对《宪法》的情感与信心以形成遵守《宪法》的自觉意识;确保《宪法》在各阶层人民中及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中得以遵守和严格执行。我深信,《宪法》(修正案)为全党、全民及全军在新时期—全面推动国家革新事业时期团结一心、奋发向上提供坚固的政治—法理基础。(完)
(作者:越南国会主席、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阮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