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认为,需要统一《房地产经营法》和《住房法》关于预售房地产买方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她表示,《住房法》草案免除社会住房投资者的担保义务并不合理,导致社会住房买方风险承受能力更低,但受保护程度却存在差异。
同时,阮氏越娥女士建议堵住在尚未具备销售条件前收取购房者款项的漏洞。实际上,投资者仍以登记单、留位费、优先登记、合作协议等不同名义变相收款。代表强调,法律须按照交易本质而非合同名称进行管理,严禁在尚未具备经营条件前以任何形式收取留位资金。
广治省代表阮庆宇建议考虑恢复有关买方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担保,以及只有在客户收到银行担保函后投资者方可收款的两项规定。关于产权证的办理期限,他建议继续保留自交房之日或购房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50天的规定,同时补充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的规定。
针对市场管理与控制工具,阮庆宇先生建议恢复针对“违规发放、使用经纪执业证书”以及“违规收取、使用费用”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此外,他建议补充以下禁止性行为:提供有关项目、规划、价格的虚假信息;串通、虚构交易以炒作抬价或人为制造市场紧缺假象。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强调,需要明确区分投资、投机与市场操纵;鼓励投资、限制投机,并严厉惩处操纵行为。他建议在法律草案第6条中补充禁止的行为,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识别标准,如:制造虚假交易、虚假供求、串通抬价、散布虚假信息等。(完)
来源: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