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越南政府签发关于根据国会第101号(101/2023/QH15)决议实施减征增值税政策的第44号(44/2023/NĐ-CP)议定。
第44号议定中明确指出,减征增值税政策适用对象包括目前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电信、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金属、预制金属制品、采矿产品(煤炭开采除外)、焦炭、精炼石油、化学制品等除外);目前缴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技术法》中规定的信息技术。
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减征增值税规定在进口、生产、加工、贸易经营等环节中统一适用。
开采后销售的煤炭可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其余所有煤炭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对于该议定附件中无须缴纳增值税或适用5%增值税税率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增值税法就不能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采用增值税抵扣计算方式的营业场所可对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适用8%的增值税税率。
按营业额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营业场所(包括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经营)在开具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发票时,可减免20%的增值税计算税率。
该议定适用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