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发布了第13/NQ-CP号决议,批准起草《个人数据保护议定》的档案。
具体的是,政府同意在下列情形下,未经当事人同意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个人数据的控制方;个人数据控制和处理者;负责本案举证的第三方;依法披露个人数据;在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重大灾害或危险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下,对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处理;存在威胁安全和国防的风险,但未达到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度时;依法预防和打击暴乱和恐怖主义、预防和打击犯罪和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数据主体与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合同义务;根据专业法规定服务于国家机构的活动。
批准政府程文内容、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的报告、以及《个人资料保护议定》内容;公安部长受政府总理的委托,代表政府就《个人数据保护议定》草案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咨询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