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通社报道,根据起诉书,黎翠姮被确定为此案主谋,直接指导全部违法活动。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导提高国家银行加工金条的损耗率,侵吞黄金近96两;指导SJC中部分公司伪造购销凭证,侵吞资金32亿多越盾,同时组织生产并违规向市场销售数万两SJC金条和金戒指,给国家和SJC公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超过1074亿越盾,黎翠姮非法获利超过710亿越盾。
另外,根据刑法第353条第4款a点、第356条第3款的规定,陈晋发(SJC新顺金厂和珠宝厂前副经理)、梅国威远(SJC新顺金厂和珠宝厂前经理)、段黎青(SJC新顺珠宝厂前员工)和黄丽花(SJC中部分公司经理)等其他4名被告也因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遭起诉。这些被告人被认定为重要联系人,直接实施制造假证件、提取剩余黄金、组织非法生产黄金等行为。其中,陈晋发受益超过67亿越盾,梅国威远受益近11亿越盾,黄丽花受益超过8.66亿越盾。
因触犯《刑法》第353条第4款a点“贪污罪”,阮氏禄(SJC中部分公司原会计)、阮氏秋贤(SJC中部分公司SJC雄王193号店原店长)、阮氏美莲(SJC中部分公司SJC雄王 193号店原出纳)、陈贤福(SJC前总会计师)等4名被告遭起诉。这些被告直接参与伪造和篡改139份采购单和200份发票,给SJC公司造成超过32亿越盾的损失。
其他被告人因“滥用职权罪”而被起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