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章对设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的国际金融中心执行机构活动作出规范,并规定执行机构的运行机制、中心财务管理、投资者和承包商遴选、会员资格的登记、认定与终止,以及中心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
执行机构的运行原则
各市执行机构是隶属于市人民委员会的特殊行政机构,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直接管理和运营本市国际金融中心,并依据第222/2025/QH15号决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独立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对于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或存在不同意见的事项,由执行机构牵头汇总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或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执行机构依据第222/2025/QH15号决议及其实施细则履行职能、职责和权限。
在职责方面,执行机构负责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投资并推广中心形象;开展信息交流、研究、培训和创新活动;实施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和高素质人才;依照规定签署国际协议以及国内合同和合作协议。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制定本市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和规划;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市人民委员会报告运行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在权限方面,执行机构可向执行委员会报告,由执行委员会发布或授权执行机构发布有关实施第222/2025/QH15号决议配套法令的指导文件。执行机构可聘请国内外机构和专家,提供法律咨询、发展战略、投资促进、吸引高素质人才、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等服务。执行机构可成立评审委员会、咨询组和专家组,负责审查会员登记申请材料和颁发活动许可证;可依照规定与公安部、外交部协调,为投资者、专家和国际客户办理出入境手续;决定培训、进修、举办会议和研讨会以及出国出差计划;颁布财务管理、内部支出以及接收和使用赞助资金的规章;履行政府、政府总理、执行委员会和市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薪酬待遇、政策与人员招聘制度
执行机构依据第222/2025/QH15号决议和第323/2025/NĐ-CP号法令,制定有关对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实行市场化特殊薪酬待遇的指导文件。执行机构有权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可与各类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领导职务的任命优先考虑实际能力、管理经验以及吸引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执行机构主席有权决定任命、免职执行机构所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并可与有关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完)